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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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9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育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宏昌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4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