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45號上訴人 彭阿鐘 即兩極水電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就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89,8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前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