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98號聲請人 曾林華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健梆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為何?究為個人或公司?
②信芳機車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98號聲請人 曾林華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健梆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為何?究為個人或公司?
②信芳機車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