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67號聲請人新竹縣私立古佳幼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羅雯卿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支票發票日期究為民國「103年2月28日」或「
103年2月2日」(依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一致)?如為前者,請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②新竹縣私立古佳幼幼兒園之營業登記資料(以
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