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林惠美 被告 黃繪珊
呂阿 有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9,021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1.桃園縣中壢市○街段○○○○○○號土地: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7,678元/平方公尺×2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8/900=1,250,278元。
2.桃園縣中壢市○街段○○○○○○號土地: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9,044元/平方公尺×2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8/1000=1,528,843元。
3.桃園縣中壢市○街段○○○○號建物:103年房屋課稅現值219,
500元。
4.桃園縣中壢市○街段○○○○號建物:103年房屋課稅現值240,
400元。
5.合計3,239,0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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