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玉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玉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此有該院102年度上易字第881號、本院
102年度壢簡字第381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依前開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