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2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95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23,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