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46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46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4619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02,223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國川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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