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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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40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聲請假扣押,經本院93年裁全字第4643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而提存擔保金在案,因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已全部勝訴確定,聲請裁定准予發還本院93年度存字第2821號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62,000元等語,並提出提存書、94年旗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二、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既經本院94年旗簡字第7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依上開規定,毋庸聲請本院裁定,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