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 陳福生 被告 于筱橋 (原名: 于小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萬1,39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楊千儀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