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42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424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黃筠捷

被告 陳武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張裕昌

附表:

編號

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1

2,545元

自民國109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2

4,091元

同上

同上

3

1,394元

自109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4

1,127元

自109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5

2,667元

同上

同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