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4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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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424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黃筠捷
被告 陳武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張裕昌
附表:
編號
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1
2,545元
自民國109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2
4,091元
同上
同上
3
1,394元
自109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4
1,127元
自109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5
2,667元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