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6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76號),已經本院判決罪刑確定(96年度易字第540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間因犯詐欺取財案件(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76號),經本院於96年6月28日以96年度易字第540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20日,並於96年7月23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為詐欺取財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即96年1月12日,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