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載,並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