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三所示。與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3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其所另犯附表編號1、2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