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調字第460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陳福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添林 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添林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