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二年度基交簡字第一0七號業務過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又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對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損害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亦有明白規定。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乙○○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何怡穎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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