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一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 律師
許博森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明洲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