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金鑫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卅日執行羈押,茲本院再經訊問,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四月卅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梅淑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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