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