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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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2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江承祐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陳溪東 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同段207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