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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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武金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受刑人年籍欄中,有關受刑人生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受刑人年籍欄中,就受刑人生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顯係其正確生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誤寫,有受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見聲字卷第25頁)。而此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