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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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58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紘騰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葉紘騰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之「對著」應更正為「等著」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
2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魏巧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