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重上更(二)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30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乙○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柯開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棄損壞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88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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