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02號上訴人即原告 彭國棟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惠珊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程居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2202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74,1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