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04號上訴人 張永裕 訴訟代理人 張陳八 上訴人 張永源 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張笨 法定代理人 張永城 訴訟代理人 張錫坤
林世祿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以兩造祖先(第13世),張笨之子為○○○○○○(第14世),原審法院83年度員簡字第23號、83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等二人之父○○○前對公業起訴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敗訴判決確定,惟本院另案106年度上字第36號以原審法院83年度員簡字第23號民事判決及原審據以判決上訴人勝訴之證據憑信性容有可疑,而判決確認0000000對祭祀公業張笨之派下權存在。是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張笨之派下權是否存在,前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6號上訴最高法院之裁判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上訴最高法院後,已於民國108年8月14日判決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61號民事判決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戴博誠法官楊熾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