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