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周炳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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