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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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0一號
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張漢明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百十五萬五千五百二十一元,應繳裁判費三萬二千二百八十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三萬一千二百八十四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簡維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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