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6號
聲請人 郭白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李婉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6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088-ND-0064105-1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32160-9
1
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