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簡上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95年度交簡字第122號,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過失傷害為由,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規定,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一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撤銷改判云云,惟參酌刑法第57條規定及被告與告訴人之過失程度,原判決量刑並無過重。被告上訴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林家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