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被告辛○○
壬○○癸○○己0000000子○○甲○○丁○○辰○戊○○○卯○○未○○午○○
號之1巳○○丙○○
參加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丑○○
人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行中關於「屏東縣枋寮大庄段」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鄉○○段」。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王秋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