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103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王莠媚
侯志忠 被告 林俊賢 上列被告林俊賢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9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