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麗玲選任辯護人陳培芬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03年6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高如宜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