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對待給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76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再嶺 (原名 莊智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莊春花 間請求對待給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7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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