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馬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澎湖縣白沙鄉公所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定國
訴訟代理人 鄭進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涂瑞南 、 吳正源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0,734,72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9,7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310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