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六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起,在其負責之桃園縣中壢市○○路○○○號「金像影音光碟士校店」,連續非法重製英屬維京群島商寰亞電影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登記享有著作權之「半支煙」
VCD影集光碟著作,再以每捲新台幣二十元價格連續出租予該店不特定顧客,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益,圖牟不法利益,迄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十四時三十分許,為警查獲,扣得上開光碟二片。案經英屬維京群島商寰亞電影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罪嫌。
三、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寰亞電影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依首開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