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0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緣告訴人 李英 係被告甲○○之父親離婚後再娶之妻子,告訴人李英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下午四時許,至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等候裝潢師傅,被告甲○○因不滿告訴人李英佔用該屋,竟無視李英當時懷有九個月身孕,仍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李英臉部,並以腳踢其腹部,致告訴人李英受有顏面、左背及左下腹鈍傷合併左頰瘀傷、頭皮血腫及左眼擦傷、腹部撞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查被告所涉前開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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