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5號聲請人 何華勳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代表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清算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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