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86號原告 陳天保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複代理人 謝佳蓁 律師被告大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祥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實地測量被告占用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合計為10.5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78頁)。訴之聲明第1項返還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1,052,982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00,284元/平方公尺×10.5=1,052,982),併計無因管理費用46,75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99,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原告僅繳納5,950元(見本院卷第3頁背面),應補繳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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