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04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平順 代理人 許宏彰 債務人 潘麗娟 債務人 柳允旺
一、債務人潘麗娟、柳允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潘麗娟、柳允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