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邱美慧 被告 蘇睿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8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睿禎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王素珍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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