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1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婷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8,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吳昭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1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婷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8,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