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告 彭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佩華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0萬元及在台北英文時報,刊登道歉。其中請求被告給付240萬元部分,應徵裁判費2萬4,760元;另請求被告在台北英文時報,刊登道歉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萬7,760元(計算式:24,760+3,000=27,7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