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38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3年度家調裁字第50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調解程序中,該事件之相對人乙○○曾提及可以星期五接小孩等語,故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亦未敘明其與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難認其為有權聲請之人。況系爭事件為家事調解事件,而於調解程序並未錄音錄影,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查核屬實,故本件無從交付錄音錄影光碟。從而,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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