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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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告 周宥慧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8,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