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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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雅琦┌────────────────────────────────────────────┐│附表:94年度除字第4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溫秀旗 │第一商業銀行│93年11月30日│26,400元│UA0000000│││││苗栗分行│││││├─┼────┼───────┼────────┼────────┼────────┼──┤│2│ 彭蘭妹萬泰商業銀行│93年12月15日│16,200元│BS0000000│││││苗栗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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