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二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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