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丁○○被告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清江 間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之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零壹元,折合銀元陸萬壹仟肆佰零壹元,應徵裁判費銀元陸佰壹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朱美璘~B法官吳昀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