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3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陳明
芳、 陳明菊 均係 陳順源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
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萬1,5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
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
繳,並提出被告 陳明芳 即陳順源之繼承人、陳明菊即陳順源之繼
承人全戶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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