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施惠敏
相 對 人 楊麗華
李彥明
李國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
二、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5年桃
簡字第19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
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8號判決確定
,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
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及不動產鑑定費用60,000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2,500元(計算式:1,000+
1,500+60,000=62,500),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